2015/5/15

借券信託活化股票資產(一支牛剝三層皮)

一支牛剝三層皮

很多人不知道股票投資,除了每年領股利外,還能把股票借出去,多賺一筆借券收益

善用及活化股票資產

股票能產生多重收益:股利、價差、借券收益

買到好資產能創造源源不絕的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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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教官

105/2/23 

另一份管理的借券出借報表,總計三個戶頭,目前借券息年收已經約40萬,扣掉稅費,一個月淨收2萬,嗯,我可以少上一些課了。

105/1/8


有32張大豐電短借已還券外,仍有800多萬股票外借,每月借券息降至約淨領一萬元

104/12/28
12月出借金額已經創新高,達到一個月淨收一萬借券息的水準,希望外資好好渡假,都不要還我券,這一年多,光借券收入超過12萬,老婆的戶頭光借券息入帳超過6萬,股息照領,借券息又再收一次

有三檔都借很久,聚陽、大豐電、大台北,平均出借750~850萬,利率2%~7%

○華倫:
105.2.17借券
以出借當天的收盤價計算)
日友82萬 7%利率出借
崑鼎215萬 5%利率出借
大統益90萬 2%利率出借
中保181萬 2%利率出借
統一超210萬 2%利率出借
每一天約可領500元利息 一個月多了就15,000元利息


104.12.29
統計借券收入3萬元
日友還有庫存這檔7%,崑鼎有5%,其他都2%



陸續都有股票出借 但時間都不長,像統一超 、台汽電大豐電等,這次大統益已經出借2兩個多月 日友也出借1個多月了 加上10/8中保也成功出借,日友10張 7% 大統益17張2% 中保49張2%


104.10借券信託
每月借券收入快12000 ,每天上第八節課 一個月才8000


借出日友7%,大統益、中保2%,新保1.5%







2015/4/18

借券費率高低及熱門標的

1.券商或銀行會提供

2.另一個方式從
證交所--歷史借券成交明細查詢
http://www.twse.com.tw/ch/trading/SBL/t13sa710.php

可以查自己的標的,歷史借券成交費率是多少



借券租賃所得及借券交易權益補償

借券收益:租賃所得

借券時的股利
借券交易權益補償


F股借券交易權益補償怎麼分所得類別要再確認一下。

個人投資F股獲配的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均屬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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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借券費用,及出借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所取得之現金補償款,分屬財產租賃所得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以下簡稱借貸辦法)第2條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第3條規定:「出借人出借有價證券得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第52條第4項規定:「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計算該有價證券之權息價值,以現金補償出借人。」依上開規定,股票出借人向借券人收取之借券費用,核屬財產租賃所得,另出借股票遇除權除息而向借券人收取之現金補償款,核屬其他所得,2者均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87年間將乙公司股票借予丙公司(證券商),約定次日返還,惟因乙公司股票適於返還日除權,丙公司除返還相同數量除權後之乙公司股票予甲君外,另給付甲君借券費用5萬餘元及除權息現金補償款1百60餘萬元,並分別填發「租賃所得-借券」及「其他所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甲君。案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君當年度未申報上開租賃所得及其他所得,乃併入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徵應納稅額,並予處罰。甲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甲君之訴確定。

駁回理由略以,借貸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借券費用」,係借券人借得股票所支付之對價,雖名曰「借券」,然核其性質與將股東權利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之「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相當,故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之所得。

另借貸辦法第52條第4項所規定之「現金補償」,係借券人為填補出借人「因借券致無法辦理除權取得配發股票股利」之損失而來,此等損失所對應之利益為「投資所生之孳息」,而「孳息」不問是「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對原股票所有權人均為新得且屬可終極性保有之客體,甲君取得之上開補償款,符合「所得」之概念,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惟因該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至第9類之所得,故應歸類於同條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又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甲君取得上開補償款收入所對應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係指取得該損失補償所直接支出之代價,因本件係屬補償「投資所生之孳息」之性質,並無直接支出之代價,自無可對應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可言,故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予減除;至於出借股票當時之市價或股票返還時之差價(即權值部分),皆屬甲君出借股票當時預期之獲益,並非實際支出之成本或費用,自難予以減除。本件甲君漏報上開所得,原處分機關將漏報所得併入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補徵應納稅額並無不合,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亦無違誤。

20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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